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属高校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省相关政策规定,结合省属高校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属高校是指财务隶属关系在安徽省教育厅,年度经费列入省级财政预算的普通高等学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省属高校为完成教学、科研、管理、后勤保障等任务,以合同方式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高校和社会资本合作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工程和服务,适用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
省属高校政府采购和学校统一采购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属高校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讲求绩效原则。
第四条 使用非财政性资金,或使用财政性资金但在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实行学校统一采购和校内自行采购相结合。省属高校应当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校统一采购目录或限额标准。
第五条 省属高校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支持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乡村产业振兴、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维护弱势群体利益等政府采购政策,严格执行公平竞争规定,推动采购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
省属高校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确需采购进口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六条 列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未列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其交易场所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 省属高校应当加强对采购活动的内部控制管理,明晰事权,依法履职尽责;合理设岗,强化权责对应;分级授权,推动科学决策;优化流程,实现重点管控,形成较为完备的内部控制体系。
第八条 省属高校应当建立健全采购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采购管理、社会代理机构管理、供应商管理、合同管理、验收管理、质疑投诉管理等。
第九条 省属高校采购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省属高校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资产配置标准等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在一个财政年度内,省属高校不得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项目拆分,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或政府采购,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除外。
第十条 省属高校应当根据编制的采购预算,及时发布政府采购意向,方便供应商获悉政府采购信息。
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包括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信息应当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规定,在安徽省政府采购网公开发布,确保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及时、完整、准确,实现政府采购信息的全流程公开透明。政府采购工程采用招标方式的,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发布。
省属高校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编制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第十一条 在采购活动中,省属高校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供应商认为省属高校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等。
第十二条 鼓励高校利用数据电文形式和电子信息网络开展电子采购活动,推动交易流程、监督管理的透明化、规范化和智能化,推进采购信息资源互联共享。
第十三条 省属高校应当落实全过程绩效管理要求,根据部门预算绩效目标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制定采购计划、签订采购合同,提升学校资金支出绩效水平,做到采购过程“公开、透明、可追溯”和采购结果“质价相符”、“优质优价”。
第十四条 省属高校应当按采购项目归类整理并妥善保存采购文件资料,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政府采购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非政府采购项目文件资料保存期限按校内采购管理制度执行。
采购文件资料可以采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包括采购计划审批材料,采购文件,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报告,采购合同,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 省属高校应当建立采购活动专项经费保障机制,根据采购规模和年度业务增长情况,确定采购业务经费、考核奖励经费、培训经费和采购工作发展经费等,保证学校采购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十六条 省属高校应当加强采购工作专业队伍建设,配足配强专业人员,采取多种形式,分类别、有针对性地开展采购教育和培训,提升采购专业化水平。
第十七条 省教育厅依法履行省属高校采购的行业监督职能。
第二章 采购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八条 省属高校采购工作应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管采分离、分级采购”的管理体系,建立“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的工作机制,做到决策、执行和监督之间分工负责、相互协调。
省属高校应当做好采购业务的内部归口管理,明确内部工作机制,重点加强对采购需求、政策落实、信息公开、履约验收、结果评价等的管理。
第十九条 省属高校应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学校各类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应由学校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单位一般由采购部门、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等部门组成。
领导小组议事和决策主要形式为领导小组会议。领导小组会议由组长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议题涉及的相关业务管理部门、项目单位。
第二十条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学校采购工作;
(二)研究学校采购工作内控管理体系及相关政策;
(三)听取并审议学校年度采购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四)研究学校采购活动中重大质疑投诉问题;
(五)审议或决定采购工作中的相关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采购部门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和宣传国家、省关于采购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制订校内采购管理制度;
(二)负责政府采购计划备案,确定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组织采购需求复审工作;
(三)配合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做好政府集中采购工作;
(四)负责政府分散采购和学校统一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或委托代理工作;
(五)监督指导校内自行采购活动;
(六)负责采购文件资料的整理和归档管理;
(七)协调处理采购过程中的询问、质疑、投诉和举报等相关问题。
第二十二条 业务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主管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论证、立项报批、采购预算申报,采购经费落实情况审核等前期工作;
(二)负责审核或论证相关项目的采购需求;
(三)负责采购过程中的专业技术支持,配合采购部门做好采购工作;
(五)负责主管项目的绩效评价和动态跟踪;
(六)负责主管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主要职责:
(一)负责采购需求调研,提出采购预(概)算,保证采购项目的科学性、合理性;
(二)拟定采购需求参数并落实经费;
(三)负责本单位采购项目合同的商定和确认,负责采购项目的履约,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和采购部门完成采购工作;
(四)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做好采购项目论证和验收工作;
(五)负责采购形成资产的入账,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省属高校财务部门负责采购预算编制与调剂、项目资金管理、采购资金支付及预算执行管理;审计部门负责对学校采购工作进行审计监督;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学校采购活动进行纪律监督。
第三章 采购需求管理
第二十五条 省属高校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展前,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采购预算、采购政策以及市场调查情况等,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全面落实绩效管理要求。
第二十六条 省属高校应当按照先明确需求后竞争报价的原则,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确定采购需求,包括采购人为实现的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
技术要求是指对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
商务要求是指取得采购标的的时间、地点、财务和服务要求,包括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包装和运输,售后服务,保险等。
第二十七条 省属高校对采购需求承担主体责任,可以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
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
第二十八条 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应当说明采购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并尽可能明确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
省属高校应当建立审查工作机制,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针对采购需求管理中的重点风险事项,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进行审查,对于审查不通过的,应当修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内容并重新进行审查。
第四章 采购方式与程序
第二十九条 省属高校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
(二)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采购方式。
省属高校应当根据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和基本程序,合理选择采购方式,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执行。
省属高校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且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非政府采购项目,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校内采购管理制度应明确该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和基本程序。
第三十条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除网上商城采购外,应当委托属地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属地没有集中采购机构的,可以委托其他地区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代理机构采购;政府分散采购项目和学校统一采购项目,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采购人具有相关专业人员和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的能力与条件,可以自行采购。
对于省属高校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省教育厅可以归集省属高校和所属预算单位需求,统一组织采购。
对于有共同需求的采购项目,省教育厅鼓励省属高校自愿联合,集中带量采购,提高效益。
第三十一条 省属高校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省属高校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省属高校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省属高校应依法加强对受委托代理机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政府采购项目评标评审专家,应当按照项目专业要求,从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省属高校报请省教育厅备案后,可以自行选定评标评审专家人选。
对学校统一采购项目的评标评审专家,采购项目咨询、论证和验收等专业人员,省属高校按照专业适应的原则,确定专家人选。
第三十三条 采购评标评审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其评审因素的设置应当与采购标的的价格、质量和供应商的履约能力相关。
评审因素应当与采购需求中的商务条件和技术要求相对应。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可以量化的应当量化。客观评审因素应当设置固定的分值,主观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单项评审因素的分值并明确评审标准,缩小自由裁量区间。
第三十四条 省属高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政府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按照省财政厅的相关规定,向省教育厅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报省财政厅审批。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以及依法可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自主选择相应采购方式。凡选择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在省财政厅指定媒体上公示,公示无异议方可组织采购,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非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变更按校内采购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十五条 省属高校可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自行采购各类科研仪器设备,并加强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内控管理。省属高校科研仪器设备的品目或范围由各高校根据科研活动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省属高校可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自行选择的评审专家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严格执行回避有关规定。评审活动完成后,省属高校应在评审专家名单中对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进行标注,并随同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
省属高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时可不再提供单位内部会商意见,但应将单位内部会商意见随采购文件存档备查。
省属高校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应按规定做好专家论证工作,参与论证的专家可自行选定,专家论证意见随采购文件存档备查。
第三十六条 用于科研活动的仪器设备、耗材备件以及服务、工程的采购,各高校要根据科研需要,制定具体办法,缩短采购周期,简化采购流程。对于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要落实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明确适用情况,确定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的采购情形。
第三十七条 省属高校政府采购项目中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并报省财政厅审批,其中科研仪器设备在采购活动完成后的次月10日前向省财政厅备案。
拟采购的进口产品应当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鼓励的进口产品;拟采购国家限制进口的重大技术装备、重大产业技术和重大科学仪器和装备的,应当出具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八条 省属高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第三十九条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所实施的紧急政府采购,按有关规定执行。
省属高校涉及紧急采购的非政府采购项目,应在校内采购管理制度中明确范围、程序和有关要求。
第五章 采购合同
第四十条 采购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省属高校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制定了政府采购合同标准文本的,应当使用标准文本。
第四十二条 采购合同文本应当包含法定必备条款和采购需求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名称,采购标的质量、数量(规模),履行时间(期限)、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价款或者报酬、付款进度安排、资金支付方式,验收、交付标准和方法,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违约责任与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采购项目涉及采购标的的知识产权归属、处理的,如订购、设计、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等,应当约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处理方式。省属高校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划分合同履行阶段,明确分期考核要求和对应的付款进度安排。对于长期运行的项目,要充分考虑成本、收益以及可能出现的重大市场风险,在合同中约定成本补偿、风险分担等事项。
第四十三条 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省属高校不得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第四十四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不得将合同转包给其他供应商。
采购文件明确规定采购项目允许分包,且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提供了分包方案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第四十五条 采购合同履行中,省属高校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预算资金可以保障,且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四十六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履约验收
第四十七条 省属高校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通用的货物和服务可组织本单位验收人员自行验收。
工程项目、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以及特种设备,应当邀请有关专家参与验收或委托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检验。
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或实际使用人、服务对象参与验收。
第四十八条 履约验收方案要明确履约验收的主体、时间、方式、程序、内容和验收标准等事项。省属高校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的参考资料。对于供应商就采购结果提出质疑投诉举报的采购项目,验收方应当在验收前告知该供应商可以对履约验收情况进行社会监督。
未中标(成交)供应商、实际使用人或受益者、社会媒体可以对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情况主动进行社会监督。主动进行社会监督的,应当在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前,向省属高校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申请。
验收内容要包括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验收标准要包括所有客观、量化指标。不能明确客观标准、涉及主观判断的,可以通过在采购人、使用人中开展问卷调查等方式,转化为客观、量化的验收标准。
分期实施的采购项目,应当结合分期考核的情况,明确分期验收要求。货物类项目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出厂检验、到货检验、安装调试检验、配套服务检验等多重验收环节。工程类项目的验收方案应当符合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内容。
第四十九条 省属高校应当按照采购内部控制要求组成验收小组,验收人员与采购人员应当分开。
第五十条 验收人员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和验收程序开展验收。验收结束后,验收人员应当出具验收报告并签字,验收报告应当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等事项。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一条 验收合格的项目,省属高校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退还履约保证金。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追究供应商违约责任。
第五十二条 省教育厅加强对省属高校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是否制定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是否开展了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验收工作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和要求;对于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是否进行了报告和处理等。
第七章 争议处理
第五十三条 对于政府采购项目的质疑提出和答复、投诉提起和处理等,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对于适用于招标投标法的工程项目的异议提出和答复、投诉与处理等,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等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对于非政府采购项目的质疑提出和答复、投诉提起和处理等,按校内采购管理制度执行,并在项目采购文件中予以明确。校内采购管理制度或采购文件未约定的,参照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 省属高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并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经办采购的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采购岗位职责和人员配备要实行管采分离,加强采购业务培训、规范采购活动监督。
第五十七条 省属高校应当接受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项目的监督检查,接受审计机关或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监督,接受上级巡视和校内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省属高校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
第五十八条 省教育厅加强对省属高校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政策、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采购人员配备和采购业务经费能否满足本校采购规模要求;
(四)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九条 省属高校以及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和相关规定,依法组织实施采购活动。
第六十条 省属高校以及相关人员在采购活动中违反法律和相关规定,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省属高校工作人员在采购活动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发生严重事故、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省属高校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及其他捐赠资金进行的采购,与资金提供方达成的协议对采购的具体条件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单位利益。
第六十三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按其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省属高校校内自行采购按学校内部采购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后,其所依据的上位法律法规规章有新规定的,以新规定为准。
第六十六条 省教育厅直属中专学校采购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教育厅
2021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