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西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 返回>>

为了加强对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保证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皖西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仪器设备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原则

学校的仪器设备是国家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的仪器设备不论来自何种渠道(含自行研制、无偿调入、接受捐赠等);也不论使用何种经费购置(含上级拨款、学校自筹、部门单位自筹、科研经费、社会赞助等)均属学校国有资产,应统一入账、统一管理。

第二条  仪器设备管理体制

按照“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实行校、系(部、处)、实验室(科、室)三级管理体制。学校由一位校长(副校长)分管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处作为校级职能部门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各系(部、处)由一位主任(或副主任)负责本系(部、处)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实验室(科、室)的仪器设备应指定专人管理,系(部、处)和实验室(科、室)的仪器设备管理工作接受国有资产管理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为了充分调动从事仪器设备(属于技术物资)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上岗、培训、考核和技术职务晋升办法以及奖惩制度。

第三条  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

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包括: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的论证、审核、报批、采购、验收;仪器设备的保管使用、维护维修、直至报废处理的全过程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购置仪器设备计划的审核、组织招投标、验收、建立账(卡)、内部转移调拨直至报废、处置的全过程实施管理,以保证仪器设备的优化配置和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和使用效益,保证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  仪器设备管理的范围及审批权限

本实施细则所指仪器设备管理范围为:全校教学、科研等部门在用的,单价在800/台(件)以上(含800元)、行政、后勤设备单价在500/台(件)以上(含500元),能够独立使用、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均列为学校固定资产中的仪器设备类管理。

按仪器设备价值划分的分级管理权限为:

1、单价在40万元/台(件)以上(含40万元)的仪器设备为省教育厅所管;

2、单价在40万元/台(件)以下,5万元/台(件)以上(含5万元)为学校所管;

3、单价在5万元/台(件)以下,为系(部、处)所管;

第五条   仪器设备的账卡管理

国有资产管理处建立全校国有资产一级分类总账;设备管理科建立全校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卡片及二级分类明细账;各系(部、处)、各实验室(科、室)建立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卡片及三级分类明细账。国有资产管理处每年定期与各使用单位对账一次,做到账、物、卡三相符;每年与财务处对账一次,保持账、账相符。仪器设备账、卡的增减变动,以国有资产管理处开出的《入库单》、《固定资产内部转移单》及《报废单》为凭证,任何人不得擅自撤消或涂改账卡。

学校要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化手段对仪器设备实施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做到账、物、卡相符。学校对其所有的仪器设备均按教育部要求统一编号,其分类号要符合《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设备标牌应全校统一、规范,并贴在设备明显处。

第六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程序

一、计划的申请与审批

1、学校购置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必须依据计划进行。制定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必须坚持统一领导、事前论证、按权限报批的原则。购置教学、科研类仪器设备,由实验教学主管部门负责论证。

2、由学校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投资计划,要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制定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完成逐级报批手续。

3、由学校组织实施的专项(批量)投资,应由各系(部)申报仪器设备购置计划、报实验教学主管部门论证,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论证)签署意见后,报主管校长批准。批准后的购置计划转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实施。

4、学校各单位临时申请用学校经费或用自筹资金购置仪器设备,应先按财务制度要求,报请校长或分管副校长审批,经批准后转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实施(或经同意由部门自行采购)。

5、未经投资审批或没有经国有资产管理处核准的购置计划,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资产登记入库手续,学校财务部门不得借支、报销发票。

二、自制仪器设备

1、学校应充分挖掘现有仪器设备的潜力,重视其功能开发、改造升级、延长使用寿命;积极鼓励专业技术人员自制、开发新型适用的仪器设备。自制仪器设备应以台(件、套)为单位,经审批、立项落实经费后进行,原材料费和人工费均应计入成本。自制仪器设备完成后,应由实验教学管理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技术鉴定,鉴定合格后按实际成本登记入账。

2、自制仪器设备计划与购置计划审批程序相同。

三、仪器设置的购置

1、根据省教育厅关于政府集中采购的有关规定,为了节约采购资金,促进廉政建设和教育事业发展,学校仪器设备的采购应逐步实行集中采购。采购工作要在广泛开展市场调研和充分考虑使用单位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以保证采购到先进、适用、性能价格比高、售后服务好的产品。

2、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由学校自行负责组织实施采购的部分或学校批准的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均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招标采购。

3、仪器设备的采购应根据不同情况、按照相关的要求,可分别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进行。

四、仪器设备的验收、登记入账、报销

1、仪器设备到货后,应由供货方、使用单位和国有资产管理处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使用单位认真填写《验收单》,经主管部门核准后到设备管理科填写《皖西学院固定资产(仪器设备)入库登记单》并将随机资料(大型、贵重仪器设备资料)和《验收单》交设备管理科存档,设备管理科据以建账、编号、建卡。凡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仪器设备,不论其购置资金来源渠道如何,都必须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入账手续。

2、学校财务部门依据国有资产管理处签办的《皖西学院固定资产(仪器设备)入库单》和发票予以报销仪器设备购置费用。

五、仪器设备的调拨

1、仪器设备在校内各系、各单位之间调拨,必须填写《皖西学院固定资产内部转移单》,经双方单位签字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

2、原单位撤消,单位负责人必须将原单位账上的仪器设备完整移交国有资产管理处,或办理校内转移调拨等相关手续,直接调拨给所需部门。

3、因专业调整、科研项目完成、设备性能指标不能满足要求等原因造成长期闲置或极少使用的仪器设备,视为积压设备,校内各单位应及时将本单位积压设备上报国有资产管理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和主管部门协商,调剂、调拨到其它单位以便充分发挥其效益,对未调拨的仪器设备由主管部门统一收存或按权限处置。

4、向校外调拨(支援或捐赠)的设备,原则上应属积压设备,必须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报主管校(院)长批准,由主管部门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六、仪器设备的维护与维修

1、为了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使用率、延长其使用寿命,学校和各使用单位必须重视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维修工作。

2、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和小修工作由使用单位负责,应将其列入管理、使用人员的岗位职责,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要根据仪器设备的特点,注意防火、防盗、防湿、防尘、防震、防磁、恒温等问题,落实安全措施,责任到人。

3、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或损坏由使用单位及时报修。仪器设备升级或增加附件应记入设备卡片,并及时办理增值手续。

七、仪器设备的报废

1、因技术落后、设备损坏、无法修复或因维修费过高而无维修价值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组织技术鉴定、填写《报废单》,履行报废审批程序(属于教学仪器设备,须经教学主管部门审核),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及相关部门审核,报校长批准。

2、已经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回收、利用和处理,并办理固定资产核销手续。

3、报废仪器设备的残值收入,交学校财务处转入专用基金——修购基金账户管理,原则上用于仪器设备报废单位添置新设备、补充维修费用等。各单位不得自行处理废旧设备和截留残值收入。

八、仪器设备的资料管理

对于一般仪器设备的随机资料连同《验收单》、《入库单》由使用单位建立资料库统一保管;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随机资料交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建立资料库列为校级管理。

仪器设备的随机使用说明书和资料应妥善保管和使用,设备调出时应随机移交。

第七条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

一、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

1、根据我校仪器设备的实际状况,规定单价在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仪器设备为大型、贵重仪器设备。

2、学校应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计划、学科发展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根据教学和科研的实际需要制定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方案。要注意优化配置、统筹安排、合理布局、资源共享,避免或减少重复购置。

3、国有资产管理处设专人负责贵重仪器设备从论证、购置到使用、维修、报损、报废和使用考核的全程管理工作。

4、购置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应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可行性论证报告,经教学主管部门同意,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仪器设备购置的必要性、使用方向及工作量(使用机时)预测分析。

2)学校同类设备的现状及使用情况。对于单价在40万元/台(件)以上的仪器设备还要考虑合肥及邻近城市同类设备的现状及使用情况,充分考虑资源共享。

3)拟购设备的性能分析,先进性、适用性分析(含市场调研情况)。

4)拟购仪器设备经费、包括附件、零配件、软件的配套经费及购置后的运行、维修费用(每年不低于购置费的6%)的落实情况。

5)安装场地、使用环境及各项辅助设施的落实配套情况及安全、完备程度。

6)仪器设备使用人员的配备情况。

7)仪器设备共享方案。

5、对于单价在20万元/台(件)以上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履行上述程序后,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并将聘请三位(含)以上校外同行专家进行论证。根据论证结果,由上级主管部门下达审批意见,学校按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意见执行。

6、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应采取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等方式,力求节约经费,确保质量和售后服务。

7、学校自制贵重仪器设备与购置贵重仪器设备报批程序相同。

二、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验收、使用和管理

1、安装、调试、验收是保证贵重仪器设备质量和正常运行的关键。购销合同必须明确验收、调试、使用培训、索赔、保修等各项条款。

2、贵重仪器设备应由使用单位和国有资产管理处共同管理,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在完成本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应积极对外开放,努力提高设备使用率,争创最佳社会效益和投资效益。对外服务应按规定收取费用,并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大型、贵重仪器设备所在单位应制定操作规程、实行专人操作、专人管理、定期维护、定期检验和凭证上机制度。管理人员应对所管仪器设备负责,要认真做好使用、维护、维修记录,管理好设备档案资料,实验教学及仪器设备主管部门有权监督、检查上机人员的操作情况,对违反操作规程或有损仪器设备安全的行为有权劝告并制止。

3、为了保证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及时维修、维护,使用部门要配备具有一定技术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进行管理和操作,并设置专项维修、运行经费。为了避免设备的非正常损坏,有关使用、维护、管理人员都必须经过培训和考核。要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和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应张贴在设备附近的明显处。

4、大型、贵重仪器设备要逐台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包括可行性论证、购置、产品出厂的技术资料,安装、调试、验收、使用记录、维修记录直至报废的原始资料以及岗位责任制、管理办法、操作规程等。

5、要定期对贵重仪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性能检测,以保证其性能正常发挥。大型、贵重仪器设备未经批准,不得拆改和分解使用,确有必要拆改和分解使用时,应事先报告,经仪器设备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处同意,报主管校(院)长批准后方可进行。

三、大型、贵重仪器设置管理的考核与奖惩

1、学校对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要建立必要的考核与奖惩制度,促进专职管理使用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断提高管理及使用水平。

2、每年年终,学校要组织各系(部、所、中心)对所使用的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机时、培训人数、科研成果、对外服务情况和功能开发情况进行考核。其中大型设备按教育部《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效益年度评价表》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于每年初上报。

四、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报损与报废

因技术落后、设备损坏、无法维修或维修费过高确需报废的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应按以下报废程序办理。

1、大型、贵重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报废申请。

2、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三人(含)以上同行专家进行审核,提出技术鉴定报告和处理意见。

3、报学校主管校长审批。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八条  耐用低值品的管理

对于固定资产价格起点以下的耐用低值品由系(部、处)负责管理,单价在200元(含200元)以上的,必须到设备科填写《皖西学院固定资产(耐用低值品)入库单》建账,财务部门凭国有资产管理处所盖戳记予以报销。

第九条                     应用软件的管理

对于单独购置的计算机软件(含非纸载体),应纳入图书资料管理范围,不再作为仪器设备进行管理。对于计算机自身携带的或配套的应用软件,可视同设备附件进行管理。

第十条  仪器设备的借用

1、学校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得由私人长期借用,确因工作需要借用的,应履行必要的借用和审批手续。为了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经本单位领导批准,由个人保管、使用的产权属于学校的仪器设备,在使用人所在单位记账、建卡,办理个人借用手续,并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使用人因各种原因离开本单位时(含离、退休),必须将本人所借用或保管的仪器设备及资料交还原单位后(由原单位负责追还,并撤消借用手续),才能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2、校内各单位之间借用仪器设备要经所在系(部、处)负责人同意,并办理借用手续,借、还时,当事人双方都要认真检查并注明仪器设备的质量及完好程度。

3、校外单位借用学校仪器设备,须经所在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在不影响学校教学和管理工作的情况下),报实验教学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同意,办理借用手续(必须有担保人、交抵押金),并按规定收费。严禁将学校的仪器设备私自携出或借出校外。

4、对外协作项目,需要带到校外使用的仪器设备,要经所在系(部、处)批准,明确责任人,办理借用手续,报实验教学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仪器设备在校外期间要由专人保管使用。外借设备归还时,借出单位应认真检查验收并及时到实验中心和国有资产管理处撤消借用手续。

5、精密、贵重、大型、稀有仪器设备一律不得借出校外。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奖励

对于在仪器设备管理的各项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部门和人员,每两年评奖一次,由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并作为提职晋级的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管理中的事故处置

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时,所在单位应保护现场,立即报告保卫部门、实验教学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处,并填写事故报告单,及时处理。重大的仪器设备丢失、损坏事故,实验中心、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在24小时内以电话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组织调查,做好事故记录,查清事故原因,会同保卫、财务等有关职能部门处理,国有资产管理处凭保卫部门出据的事故处理意见,办理固定资产核销手续。对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仪器设备丢失、损毁或因不遵守操作规程而造成设备事故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凡原有规定与之不一致之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并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