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西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返回>>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管财字〔200032号)和教育部《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各单位(包括校办产业及经营实体)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财政拨款、事业费收入、基本建设投资形成的资产;通过科研、横向开发、各类办班收入形成的资产;学校各经营实体在营运中形成的资产;学校校誉等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和按照国家法规确认为归属学校的经营性资产。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归口统计、报告国有资产的各种资料,统一实施产权管理;维护国家、学校合法权益,保障各项资产的安全完整;推动资源合理配置,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章    国有资产管理内容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等。

(一)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

(二)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行政办公、生活后勤使用的)单台件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专用设备(教学、科研使用的)单台价值在800元以上(含800元),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资形态不变的资产。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包括以下六类:房屋、道路及其他构筑物;土地;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三)长期投资是指利用学校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

(四)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益的资产,包括学校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①负责组织学校的资产清查、评估、产权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②组织实施设备、家具及大宗物资采购的招(投)标,参与基建、大型维修工程的招(投)标以及竣工验收工作;③负责房屋及构筑物、仪器设备维修预算的论证、审核及监督工作;④对本校拟开办经营项目资产的核资、登记,并对投入的经营性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参与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考核;⑤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⑥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块管理”的体制,全校国有资产产权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管理;按资产的不同形式,分别由有关职能部门实施归口、分块管理。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及无形资产产生的收益和其他计划外资金由财务处统一归口管理,财务处负责对学校债权进行监督清理,对长期投资的资金流向和收益权进行监督管理,并进行效益分析。学校固定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管理,并按职能进行分块管理。学校无形资产由科研处进行管理与监督检查。学校所属各单位为资产分口管理部门,分口管理部门负责人承担使用管理、保值增值和安全责任。

第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根据学校的工作部署,统一对学校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以及高校物资供应与管理方针、政策和法令在学校的贯彻执行,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制定及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学校资产的产权管理,有形及无形资产的产权界定、登记、清查、评估、变动、纠纷的调处、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配合财务处对债权债务、对外投资的管理及对资产呆帐及对外投资的核销。负责全校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

(三)负责全校固定资产的台账管理,包括土地、公用房屋、仪器设备、文物及陈列品、家具等固定资产的验收、建卡、建账等工作;参与基建工程竣工验收;负责办理资产的计划、调拨、出租、出借、报损、报废、转让等申报和审批手续。

(四)负责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论证、评估和保值增值的考核工作并实施投资者的监督管理。负责全校国有资产数据的收集和统计上报工作,统一实施产权管理;负责定期向教育主管部门和省统计、国资部门报送国有资产的报表与数据软盘;协助财务部门作好年初预算和年终决算报表工作。

(五)负责组织资源的合理配置,调剂闲置资产,监督检查有关部门管理、使用国有资产情况,促进国有资产的有效管理和合理使用。

(六)负责全校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设备采购计划的论证、审核;根据学校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负责实施“政府采购”职能及各项目招标的组织工作,并负责代学校对外签订购货合同;负责全校专控商品的审批、购置工作。

(七)负责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引进论证、购置、验收、及大型仪器设备合理布局和使用效益的考核评估、档案管理工作。

(八)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的计量认证以及全校涉及安全的设备的检查、检验。

(九)负责向学校领导、教育主管部门、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请示和报告相关工作。

第八条  学校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科研处、教务处、实验管理中心、后勤管理处、图书馆等单位按下列范围对学校国有资产实施归口管理。

(一)学校办公室负责校名、校标校誉、校牌的管理与保护。

(二)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建立全校国有资产总账,同时负责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及后勤设备、家具、公用房屋、土地等国有资产的台账及产权管理。

(三)财务处负责全校流动资产、对外长期投资及无形资产的收益和其他计划外资金的管理,同时负责全校资产总账的财务归口管理。

(四)科研处负责全校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及其知识产权、商誉及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管理。

(五)实验管理中心负责中心所属设备、物资及实验室的管理、全校实验用药品、试剂、易耗品的归口管理。

(六)后勤管理处负责学校绿色植物(含名贵花木、成型树木)及其台账的归口管理、道路及构筑物的管理、生活服务设施、水电气设施、通讯及网络设施、全校房屋及教职工宿舍的动态调配、维修的实施与监督等管理工作。校办公室、教务处、实验管理中心、后勤管理处等部门同时还是公用房屋分块使用管理的管理部门。

(七) 图书馆负责对本馆及全校各系(部)、各部门图书资料(含非印刷品、电子出版物资料)台账的归口管理。

第四章    资产的使用管理

第九条  学校资产的使用管理,实行校、系(部、处)两级管理体制。学校所属各单位为资产分口管理部门,资产分口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本部门职能范围内资产的具体管理,并针对各自管理的对象,协同国有资产管理处制定具体管理实施细则。分口管理部门负责人承担资产的使用、保管、保值增值和安全管理的责任。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所管辖资产的安全、完整、有效利用。

(二)建立健全资产明细账目登记制度,定期清查盘点,确保管理对象的账、物相符。

(三)定期向国有资产管理处反映资产变更情况,协同国有资产管理处完成资产清查、评估、界定、登记和资产年报等任务。

第十条  学校所属各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资产,要确定一位领导负责管理工作。做到定期清查,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物相符,防止资产流失和损毁。

第十一条  学校所属各单位要确定资产管理人员,对资产量较大的单位应设立专职资产管理员并保持相对稳定,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调动;资产管理人员调动时要办理交接手续,提交资产账目,由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才能办理调动手续。交接手续不清,移交人员不得离岗。资产管理员调动和交接情况必须及时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对外出租、出借学校国有资产必须履行申报审批制度。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要确保资产安全,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五万元以下资产出租、出借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五万元以上(含五万元)报经主管校长审批,并签订相应的协议、合同,报财务处备案。所有资产出租收入必须全额上交学校财务,财务处按财务管理制度进行收益分配。未经管理部门同意,出租、出借的资产不得二次转租、转借。学校教育教学用地和用房不得出租、出借、转让和作为贷款抵押。

第十二条  学校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批准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取得收益活动的资产。经批准,各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集团、公司、企业经营实体,必须明晰产权关系,及时办理国有资产占用的申报工作,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处负责签审,报主管校长审批。各类经营实体不得随意将国有资产转为集体或个人资产。

学校所有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必须按国家事发[1995]89号《关于颁发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资产管理实施办法》或有关规定执行,各类经营实体要保证所使用的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并促进其保值增值。学校对各类经营实体进行校内产权登记工作,并由经营实体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经营实体占用学校国有资产种类、数量、总额表。

(二)由审计处提供的审计报告。

(三)经财务处审核的验资报告。

(四)由主管国有资产的校长代表学校法人批准的经营实体成立的批文。经营实体管理部门建立健全相应的考核办法,具体可进行如下两项考核:

(一)经营性资产完好程度考核。

(二)经营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

第五章  资产处置和产权纠纷的调处

第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调拨、出售、报损、报废等。依据国家和教育部财务司有关规定处置。

第十四条  学校所属各单位无权直接处置国有资产。需要报废和转让的固定资产,必须按隶属关系逐级申报到归口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审核,经主管校长批准后核销。对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五条  非经营性资产处置收入必须全部上交学校财务,按照资产的分类,作为专项基金进行管理使用。学校经营性资产的处置收入必须及时申报国有资产管理处,由有关单位会同国有资产管理处、校法律顾问室共同负责办理处置,严禁收入私存、私分或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纠纷,是指学校所属各单位对外、对内在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上的纠纷。凡涉及产权纠纷,事发单位必须及时申报国有资产管理处,由有关单位会同国有资产管理处、校法律顾问室共同负责办理调查、取证、调处,或提交司法部门调处。校内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由其主要负责人自行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调解或报校领导裁定。

第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确保教学、科研等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资基础,学校非经营性固定资产一律不得用于贷款抵押或担保;在用的教学、科研资产不得用于经营性投资。

第六章  责任及奖惩

第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资产的责任和义务。所有校办企业及经营实体都有依法完成其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是一项互相协调、互相配合的系统管理工程,归口和分块管理部门从计划、购置、保管、使用、维修、报损到变卖、出售、转让都必须严格、认真,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学校定期对在管理和使用国有资产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第二十条  校属各单位对占有、使用、管理的国有资产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要职能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者将提交审计、监察部门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履行其管理职责、不反映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损毁的;

(二)不如实进行清查、登记,使本单位账、卡、物严重不符的以及不及时填报资产表,隐匿真实情况的;

(三)不履行报批手续,擅自转让、出租、出借或对外服务、投资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学校国有资产或利用职权谋私利的;

(五)对校办产业、经营实体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私自收缴资产占用费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属各单位,集体企业性质的单位可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